【圆明网】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德国北威州法轮功学员在首府杜塞尔多夫(Duesseldorf)市中心的沙都广场 (Schadowplatz)集会,声援全球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原山东法轮功学员赵美玲说,十六年来,我被绑架十余次,被非法抄家、劳教、拘留、罚款,家人也受到威胁恐吓。一次,我绝食抵制迫害……被警察全天铐在墙上,半蹲着,一个手高,一个手低,被灌食的管子被绷带绑在头上,晚上也是这样煎熬着。第三天盘在头顶的管子开始流出血水,插在鼻孔的一 头的管子流的是鲜血。……我的两只手腕至今还留有疤痕。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赵美玲女士向中国最高检察院邮寄了对江泽民的控告书。赵美玲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离开亲人来到德国,她在集会上说:“三年的非法劳教,我和家人受到严重的摧残,我能活着站在这里已非常不易,在这里我要说,这一切的迫害都是江泽民一手造成的,他使千千万万的家庭遭受苦难,他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是赵美玲女士在控告书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一九九六年五月我有幸在同事那里看到了《转法轮》一书,我被深深吸引和触动,从此我与大法接上了缘。当时虽然我只有三十岁出头身体健康状况却不尽人意,我工作单位是威海市卫生防疫站,从生孩子时落下被风一吹就头疼,眼睛流泪,而且左腿左胳膊风湿严重到夏天都不能洗菜,不能穿短袖衣服,颈椎病压迫大脑供血不足对腥辣严重过敏,有病乱求医,没有任何效果,严重时只有休病假。阅读《转法轮》后,我豁然开朗,激动不已,师父开始给我清理身体,随后整个身体轻飘飘的,象大病初愈的感觉。同事们都惊讶我的变化,皮肤白白的有光泽,我丈夫看在眼里喜在心上。
一、入室绑架、关押折磨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三日我去北京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被带到威海市公安局驻京办事处遭到谩骂,单位来两名人员带我回返的机票及所有费用从我工资里一直扣了半年多,当晚直接送我到拘留所关押。
二零零一年十一是中共所谓敏感日,傍晚我在家做饭城里派出所王兆震、王保礼等一群警察闯进我家不容分说就拖我走,丈夫上前跟他们讲理其中两名扭住他的胳膊反向后背按在地上用膝盖顶住,另外几名一哄而上把我抬到楼下一辆灰色面包车扔了进去送到威海拘留所关押一个月。
二零零一年因三年劳教,我被迫流离失所与我一样遭遇的同修暂住在柴峰小区,一天傍晚环翠区公安刘杰、刘金虎、姓陈的等一群警察敲门,敲窗之后他们就找来铁镐铁锤开始砸墙,砸开一个大洞把门搬开他们蜂拥而上揪住我们的头发按倒在地,立刻我们呼吸困难,他们趁乱抄走我身上人民币近万元、手机三部、复印机一台及全部个人物品等折腾到大概十一点了给我们铐着押送看守所,一个姓黄的催他们快去喝酒吧,有酒钱了。
看守所里管教派一名在押的卖淫女要我们脱光衣服搜身,为抗议种种强加要求我绝食了,第三天几名警察叫来犯人一起把我拖到院子里锁在一个专为死刑犯人制作的大铁椅子上,铐上手铐脚镣,又用绳子把整个身体死死捆绑住连呼吸都困难更不用想动一下,狱医宋常双拿来一根塑料管一盆象刷锅水一样的浑汤,指挥两名犯人使劲按住我的头把塑料管插到我鼻孔用大针管从盆里抽浑汤灌。
那一刻,我无力反抗,只有发自心底的呐喊,喊声响彻整个看守所上空,浑汤连同塑料管一起喷出来。狱医宋常双全然不顾我的生死,恼羞成怒冲着我和两个犯人大骂,紧接着两名犯人几乎整个身体压在我头上,宋常双又一次把管子插向我鼻孔我胸腔象刀扎了一样,我被压的头是低的,嗓子沙哑再也喊不出声音了,就这样宋常双还是强行灌,灌一管立刻喷出来,一连几次都灌不进去,他只能拔掉管子,管子带出的是鲜血,那一瞬间我失去了知觉。
二、奄奄一息的我被劳教
第二天同监室的人告诉我,你被抬进来当晚发烧四十度宋常双来量过几次体温,醒来后就咳嗽不停,大口大口吐痰,嗓子、胸腔火辣辣的痛。环翠区610刘杰等把这样的我戴上手铐押送山东第二女子劳教所,一路上我咳嗽吐了一塑料袋纸,被搀扶上下车,劳教所一看我这样说什么也不收,刘杰硬塞给一千元是从我们身上搜的钱,说是留下查看就匆匆撒手溜了。
在劳教所里,一群包夹把我围在一个小屋里转化洗脑,不许睡觉,虚弱的我除了一个劲儿咳嗽一句话也不说,从劳教第二天开始咳嗽吐血,开始血发暗,后来每天吐鲜血,一直持续恶化三十天了,劳教所把我拉到淄川医院要我打电话于家人要钱,医院做了各种检查,CT结果是肺部有肿块, 他们在窃窃私语说灌食时把管子插到了肺部造成的,嗓子一点咸不能吃,初步诊断肺结核,劳教所通知当地610刘杰退回。他们不管劳教所又打电话给我家人。
家人租车跑一千多里把奄奄一息的我接回家,第二天我辖区城里派出所片警王保礼跑到我家叫我到派出所报到,理由是我三年劳教期未满还属于监外管制。丈夫、儿子无奈无助的看着我,他们如何能安心工作、学习?
经过一段时间学法炼功,我恢复了一些体力,丈夫陪我去环翠区公安局610办公室找到刘杰索赔非法抢走我的私人物品、钱财。刘杰耍无赖,推着我说,肺结核传染快走,我们要上班,丈夫说我也上班我是请假来的,他耍横拍着桌子吼道,你连个老婆都管不了,还领她来找,支持她炼,等我把你也抓起来。丈夫也大声喊道,法轮功就是好,就炼。刘杰说你等着就不给,你们愿上哪告就上哪,看能告倒谁。丈夫拉着我到公安局稽查科反映情况无结果,又到分管局长柳福柏办公室反映均无结果,却招来报复迫害。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我丈夫赵明艳因转发手机信息内容是法轮大法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转法轮》一书被翻译成二十多种语言等在单位威海市金猴集团销售公司办公室被威海市环翠区610刘金虎等人带到城里派出所审问逼供令其交代都发送给哪些人了,没收了手机,拘留十五天罚款二百元还被扣发当月工资。
三、再次绑架、劳教折磨
二零零三年,环翠区610刘杰带来十几名警察用万能钥匙打开我的家门冲进屋里把我抬走又一次判我三年劳教送到淄博劳教所,劳教所看是我不收 刘杰又给了二千元交涉完又匆忙溜走,我投诉无门无处讲理只能又一次绝食绝水做无声抗议十五天我骨瘦如柴,劳教所怕我死在里面,又一次通知家人接回了我。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午后,我到楼下储藏室刚开门一辆黑色轿车窜出三个穿便衣的上前把我往车里拖,其中一个是610刘金虎另两名是协警,他们抢走我钥匙把我拉到城里派出所审讯室,刘杰等候在此,他们事先已布置好抄家准备,我丈夫出差在外,孩子在学校,居委会姓王的主任伙同十几个警察私自闯入我家翻箱倒柜抢走我电脑打印机两台,大法书籍、资料等,几天后丈夫回来一片狼藉,有录像。刘杰第三次又将我劳教三年,送到山东女二所二大队。
大队长赵文辉气势汹汹地说,这次可没有上两次那么幸运,不转化有一口气也别想放你出去,到期接着判刑,你在当地是骨干判个十年八年都够了。她们挑选了几名手段残忍符合转化标准的把我带到一个小卫生间里,围攻洗脑,满嘴是诬蔑大法颠倒是非污言秽语,我不给其市场,副大队长赵丽丽、指导员孙振鸿、管教姓董的唆使吸毒犯严加看管,不许睡觉,不许洗刷、洗衣服、洗澡、洗头,不许去卫生间。 刚开始还允许我坐下,一个星期后看我不动摇连坐下的权利也剥夺了,她们叫我站在墙角里我困的站在那就睡过去了,有时扑通一声摔倒在地。
十几天下来那个墙角被我头发、衣服磨的变了颜色。我几乎没怎么吃东西 。 几次绝食摧残了我身体,就这样我还是不愿在地上大小便有时看她们用过的塑料袋拿来应个急,还要招来一顿羞辱谩骂,无奈我只能再度绝食。她们知道绝食就意味洗脑的机会也没有了,就叫吸毒犯拿来塑料桶在屋里大小便,让她们给我施加压力。我不妥协,姓董的就用布带把我两只胳膊吊起来从上到下围着暖气管道一圈一圈死死的捆绑。我全身血管肿胀感觉快爆裂呼吸困难,她们看我嘴唇脸色发紫了就松下来,又抬来一张桌子把我堵在墙角里,副大队长赵丽丽恶狠狠的说,你这样坚持害了你孩子,他将来不能出国,不能当兵,不能当公务员。
我的头发一把一把的掉,将近一个月没有洗刷,一个吸毒犯说你身上都臭了,这么漂亮的人糟成这个样你丈夫都不要你了,赶紧转化早点回家。绝食第三天大队长赵文辉赤膊上阵率二大队六名管教在医务室摆好椅子,派两名吸毒犯把我拖下来按在椅子上,六名 管教一哄而上按住腿胳膊的抓头发的扳脖子的一齐向后拉,医生拿来长长的一根塑料管从鼻孔插向我的胃里,另一头用绷带缠在我头上做好长期灌食准备,我无力挣扎。灌完后她们把我弄到小卫生间的铁窗棱上象耶稣被钉在十字架时的姿势,铐住一手高一手低,站不直蹲不下。
夜深人静时,我又冷又困,轮班看管我的人坐在那里干着手工毛衣任务,我叫她给我披一件,被查岗的大队长赵文辉发现,大吼一声,把脏坏毛衣一把扯下来丢在地上。
第三天盘在头顶的管子向外返血水,插在鼻孔的一头流鲜血,她们这才给我拔掉了管子打开手铐,我的两只手腕至今还留有疤痕,把我带到之前的墙角里用一张桌子挡着,不吃饭就一直站下去。十三个昼夜中,每三天拖我灌一次,夜晚我几次连人带桌子一起扑倒在地,头上身上鼻青脸肿,两条腿肿得象水桶一样连半蹲着小便也困难,我再也无法站立瘫坐在地上,双腿双脚呈黑紫色象椎子钻的一样。医生来了,说毛细血管破裂,快送去医院吧。
她们匆忙把我拉到淄博周村的一所陆军医院,主治医生看后沉重的说,要做截肢准备,我说不。她们立刻把我抬到走廊,为首的几个在里面商量了很久,搬了一箱药瓶把我拉回劳教所,从此把我封闭在一间屋里吃喝拉撒于外界隔绝,由一名吸毒犯看管,每天都要向她们汇报。初期只能躺着,我不吃她们的药,就在心里背诵大法,后来就慢慢坐起来,脚跟始终不敢落地。
就这样三年零七天,精神肉体的残酷迫害由于不放弃修炼她们给我加期七天,到期那天我晃晃悠悠骨瘦如柴,顶着一头白发出现在丈夫孩子面前,他们抱着我禁不住痛哭失声,我终于和亲人团聚了。
四、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所犯主要罪行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1、群体灭绝罪
根据中国政府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八日签署加入的《防止和惩治群体灭绝犯罪的公约》,其第一条规定,此公约禁止群体灭绝犯罪。根据该公约第二条,群体灭绝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a)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为惩罚、恐吓、威胁法轮功学员,已达到最终消灭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的目的,对坚持自己信仰的法轮功学员予以大规模的蓄意杀害、活摘器官虐杀、身体伤害、虐待和长期关押导致死亡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二条(a)(b)(c) 的定义。
根据该公约第四条规定,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它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因此,我国有义务对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此类犯罪行为予以惩治,犯罪行为人的身份、职务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
根据该公约第五条的规定,我国作为缔约国有义务制定相应法律以实施该公约规定,我国迄今未就群体灭绝罪进行国内立法,属违约行为,不应因此构成不履行惩治有关罪行这一条约义务的正当理由。
2、酷刑罪
中国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其第一条规定:“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
由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组织、监督、实施的对法轮功的这场灭绝性迫害,发生了大面积的为了所谓“转化”法轮功学员(改变其对法轮功的信仰)施加各种酷刑的案例,对此从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煽动这场迫害所发表的各种讲话、指示中可以看出:被控告人江泽民对此方面罪行是完全放任和希望其发生的,而具体实施酷刑的官员也完全清楚迫害政策与各项命令是由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和推动的,因此江泽民与其犯罪集团成员之间属共同故意犯罪,已构成该项罪行。
该公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等规定,中国作为缔约国有义务对于发生在中国领土内的此类罪行进行有效的惩治;至于中国迄今未就酷刑罪进行国内立法,属对其它缔约国的违约行为,不应因此构成不履行惩治本罪行这一条约义务的正当理由。
3、 危害人类罪
鉴于危害人类罪作为国际习惯法并构成国际强行法一部分,任何国家均有权利和有义务惩治发生在其本国领土内的此种罪行。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规定,“危害人类罪”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它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六、酷刑;七、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它形式的性暴力;八、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它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九、强迫人员失踪;十、种族隔离罪;十一、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它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在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组织、监督、实施的对法轮功的这场灭绝性迫害中,被控告人江泽民犯罪集团成员对法轮功学员大规模实施的故意杀害、活摘器官虐杀、酷刑、强迫劳动、非法拘禁和长期关押、强奸、强迫失踪等大量案例符合上述第七条除第四、十款外的其它所有情形。同时,从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煽动这场迫害所发表的各种讲话、指示及密令中可以看出;被控告人对此方面罪行的发生在主观上是完全放任和希望追求的,而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官员也完全清楚迫害政策与各项命令是由被控告人江泽民发起和推动的,因此江泽民与其犯罪集团成员之间存在共同故意犯罪,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行为已构成此项罪行。
4、在被控告人江泽民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的残酷镇压中,上述第二部分所述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成员的主要犯罪行为还同时触犯了中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至少二十三项罪名: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非法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强迫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枉法追诉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侵犯通讯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报复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等。
对于江泽民犯罪集团每一成员执行江泽民迫害指令与政策对法轮功修炼者所犯下的全部罪行,江泽民作为挑起、策划、煽动、组织、推动这场对法轮功修炼者群体灭绝性质迫害的集团犯罪的元凶首犯,应承担主要罪责;其犯罪集团其他每一成员应安其所起犯罪作用的大小、具体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罪责,执行上级命令不构成免除或减轻罪责的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这场由被控告人江泽民一手发起、策划、组织、推动的对上亿法轮功学员大规模、系统的灭绝性迫害,已构成人类文明史上最为严重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其不仅给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更是对人类尊严、人性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践踏和破坏。为早日结束这场罪恶的迫害,伸张正义、还法轮功创始人以清白,重建我们民族的道德良知,请予尽快立案侦查,查明犯罪事实,将首恶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的主犯抓捕归案,绳之以法,追究其必须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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